古今合婚方法很多。列举几种:
(一)、生肖属相合婚法。
此法认为:凡男女出生年的年支相刑、相害、相冲者不宜婚配,相合、相生者宜婚配。如丑戌相刑,丑年生者不宜与戌年生者婚配;子未相害,子年生者不宜与未年生者婚配;子午相冲,子年生者不宜与午年生者婚配;寅亥相生相合,寅年生者宜与亥年生者婚配。(余者类推)这种方法简单地从双方四柱的年支生克冲合刑害关系合婚,忽视二者命局的整体配合,显然是片面、粗糙而不足取的。?
(二)、神煞合婚法
此法以唐朝吕才神煞合婚法为代表,以男女双方原命局的神煞为依据进行合婚。此法在命学界素有争议。特别是明朝张楠对其痛加批驳曰:“只以男女命浪立数目,配合相成,名曰合婚。妄立天医、福德为上婚,游魂、归魂为中婚,五鬼、绝命为下婚,其谬甚矣。安可只以男女二年命,舍去月与日时,而能论人婚配者乎?若有是理,则天下之议婚者是俱择上、中二婚者而配之,择下婚者而舍之,其法甚易而不难,宜乎天下无失夫之妇,丧偶之男矣。夫何后世又有孤霜之患者?份虽出于宿世之所定,亦由于议婚者之不明也。然论婚之礼,人道之端,亦不可不慎也。其理当何如耶?但当看男命,带比肩、劫财重者,必择女命带伤害、食神重者配之。若女命带伤官食重者,必择男命带比肩、劫财重者配之。此合婚之正理,岂可以吕才上中下三婚无根之说,无据之理而设人之婚配也耶?吕才说之谬,不足信明矣。”但批驳归批驳,直至今天,仍有一些批命者沿用吕才之法,并且在某些方面还有一定程度上的准确性,这说明此法多少有些值得研究的内核。张楠提出的比劫食伤相配之法,虽有一些道理,但也未免过于简单、粗糙,尚需补充完善。
(三)、其他还有双方年柱或日柱干支相配(宜生合、忌冲克)、夫妻星相配(正财配正官、偏财配七杀)、年命相配(宜纳音相生)等法。
无论哪一种方法,都多少有可取之处,但都不够完善。正是由于上述合婚法则的缺陷,再加上批命者技术水平的局限,往往将不宜配合的怨偶扯在一起,而将适宜婚配的佳偶无情拆散。错误婚配造成的悲剧将如影随形地缠着命主走完痛苦的婚姻旅程。岂可当儿戏视之?!?
三、尽善尽美的合婚方法
以男女双方的命运全局组合为依据,以命理为准绳,是合婚的原则。在此原则的指导下,我们来寻求尽可能完美的合婚方法。
合婚的目的是为使婚配双方都尽可能趋吉避凶,最大限度地改良婚姻运势。要达到这个目的,就必须依靠合理的合婚方法。前面说过,婚姻的实质是男女人体五行气场的亲密组合,要使婚姻产生良好的命理效应,就必须使这种经过组合的人体五行新气场对双方都有益无害。五行之气看不见摸不着,怎样才能判别其是有益还是有害呢?这只有从双方的命运全局入手进行分析。从命理的角度讲,合婚应尽可能达到以下标准:
(一)、双方的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中的用神。
(二)、一方的命局忌神最好可转化为对方命局的喜用神;退而求其次,一方命局的忌神能被对方命局所克制。
(三)、一方命局中的喜用神力量不足而另一方命局五行恰好能对其补益。
(四)、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富贵福寿之气。
(五)、双方命局组合后互不伤害对方命局原有的子女星。
(六)、双方的行运最好能相互补益。
(七)、双方性格不求相同但求相啮合。
(八)、双方年龄寿数基本上能匹配,以避免中年丧偶的悲剧。
以上八条都能从命局中推断,这是命理意义上的合婚。当然,男女婚配还应考虑其他命理的因素。如伦理道德、民俗习惯、法律法规、情感基础等等。(这些是属于社会学家研究的范畴,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。)
在当今社会,婚姻大多是自主和自由的,婚姻大多萌芽于男女双方的爱情。恋爱是婚姻的前奏,而不同的人,有不同的恋爱、婚姻观,但一般情况下,大多是从感情、色欲、物欲、时俗等几方面进行考虑的,而很少有人从命理的角度去考虑二者婚配的合理程度。待请人合婚时,双方的感情已趋向成熟,相互都已有结合的意愿,这时去合婚,恐怕已不是最佳的时间了,因为如果命理认为适宜结合,倒是皆大欢喜;如果命理认为不适宜结合,双方则会陷于感情与命理的矛盾之中——分手又舍不得,结合又怕带来不幸;热恋中的情侣,往往会为了爱情而不顾一切,即使是合理的命理建议,他们也会置之不顾,而违背五行法则最终难免受到五行法则的惩罚。这样结合的夫妻,无论感情有多深,最终逃不过“悲壮”的结局。所以双方最好是在能合能分的初恋之时,通过合婚从命理上去寻求双方今后的婚配是否适宜的答案。合婚的目的和作用就是一个利用命运规律趋吉避凶,改良婚姻运势。命理上的选择和爱情上的选择有时是不同步的,鱼和熊掌不能兼得,怎样取舍,就看当事人自己的决定了;从这个意义上讲,婚姻在一定程度上是掌握在自己手中的。